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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侣相约自杀,男方未死涉嫌故意杀人
编辑:lxq0027 | 时间:2015-10-14 | 浏览:19181次 | 来源: 中国律师服务网 | 作者:中国律师服务网

无力偿还巨额赌债相约殉情

小菲和男友施某的年龄都在40岁左右。两人同居已有数年,案发之前,二人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,所以萌生一起自杀的念头。

2014年10月6日,他们二人共同准备了盆具、木炭、沙子、胶带等物品,在出租屋烧炭自杀。两人在酒后服用了施某提供的安眠药三唑仑,还分别写下遗书。随后,施某将三个盛有燃烧木炭的不锈钢盆放于次卧内,又用胶带将卧室的门缝和窗缝全部封住。之后,二人一起躺在床上等死。

10月8日早晨6时许,施某醒来,发现小菲已经死亡,但他却还活着。当天中午,施某又出门购买了木炭、安眠药、胶带,返回住处继续烧炭,准备再次用同样的方法结束生命,他还服下了安眠药。当天午时,小菲母亲来到暂住处,发现施某躺在客厅沙发上睡觉,小菲躺在次卧床上已经死亡。

约定自杀也应承担法律责任

近日,厦门中院作出判决,认定施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判决认为,施某与他人相约自杀,采用密闭烧炭产生一氧化碳的手段,放任被害人小菲中毒致死,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

不过,中院考虑到施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主观恶性相对较轻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因此,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五年。

自杀构成犯罪的以下四种情形:

第一种,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,不存在犯罪问题。

第二种,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,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,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。

第三种,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,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,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,故也不构成犯罪。

第四种,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,一方未逞的,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,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。

不能说自杀是不道德的,因为那是个人选择,我们不能用道德绑架去加以指责。但是我可以说是不应该的,因为你连死都不畏惧了,还畏惧活着吗?自杀是弱者的表现,是逃避现实的方法,但却无济于事,留给亲人无尽的伤痛之外,也许还会不小心触犯法律。就像事件中的男子一样自杀不成,反而背负上了故意杀人的罪名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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